據報道,近年來一些曾經的失信企業雖已整改,卻沒有及時修復信用,仍戴著失信“帽子”,企業后續經營行為處處受限。
所謂信用修復,是指失信者被懲戒之后,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糾正失信行為、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一種措施。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3個月到1年,嚴重的公示期為6個月到3年。最短公示期滿后,失信主體才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。
“失信”的帽子難摘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企業誠實守信,但如果信用修復時間過長,很多企業等不起,就有可能另起爐灶,對原失信行為不管不問。應盡快解決信用修復條線多、公示系統不統一等障礙,建立全國統一權威的信用公示和修復渠道,降低企業信用修復成本,只有讓信用修復與失信懲戒相得益彰,社會信用的激勵效應才能最好釋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