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社會信用法》立法該有一定的前瞻性,因為新政策和新技術均能對社會信用體系的推進方向或進程產生“質變”影響,新法律不宜“打壓”技術革命,也不宜放任自流。
就我個人的經驗和關注的領域,建議立法者能在法律條款中考慮如下影響因素:
一是失信懲戒機制從“政府聯合懲戒”推進到“市場聯防”,社會力量更深度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必然的。
二是考慮社會治理創新,應銜接社會體制改革,特別是治理到善治(也稱“良治”)的過渡。
三是政府市場信用監管升級2.0版的技術特征,以及它在支持“社會誠信體系”時存在監督和自律等操作方式的不同之處,充分考慮國家市場監督監管總局系統采用的監管方式及其特點。
四是信控和監管的平臺式服務方式及其生態圈發展的思維,因為企業信用管理外部技術支持和政府信用監管均會采用平臺技術,方式上變化是相當大的,這屬于技術進步的表現。
五是考慮大數據征信技術使用及其后續的人工智能化問題,給數學模型“喂數據”的深度學習方式和“畫像”技術方法只會進一步得到應用,而且恐怕不是能夠被大幅度限制的。
六是所謂的信用資本新理論及其可能的實踐,信用資本的構建及其交易有了越來越強烈的呼聲,但不包括信用幣。
七是信用生理學方法的可能發展和使用。七是法律條款不要對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化和形成國際工程化“貼封條”。
有一點務請立法者留意,社會信用體系下的技術工具不見得是成熟了才被應用,新技術的試驗性和試錯性質的應用隨時會發生,而且有“闖禍”的可能性。
關于信用生理學,當紅博物學家、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愛德華.威爾遜被稱為是“知識大融通”的巨人,他說過:“使部分社會科學變成生物學或其延伸。”這句話不是哲理,是能夠變為現實的,其背后的意義極其重大。具體技術方法可參見相關論文。
鑒于發言時間有限,社會信用體系的國際影響問題不能展開說。近期在國際上,來自發達國家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攻擊和負面評價不少,全部都集中在對“社會誠信體系”的攻擊。多數負評來自外國媒體人,媒體人往往只了解些皮毛就做出不負責任的評論,展示的是他們的價值觀和思維邏輯。
自2018年起,開始看到外國學者對社會信用體系的研究論述,出現了一些較為中肯的評價。我認為,要給外國學者更多的時間,因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相關的出版物幾乎沒有英文版的。轉回到立法工作話題,我希望《社會信用法》能有助于消除國際負評。
最后,盡管此次立法無法將《社會信用法》寫成一部《信用憲法》,但我們對它的期望值仍就非常高,望在座的法學家能夠施展各自所長,為我國的信用立法做出貢獻,最終能擬出一部國內國際都公認的優秀法律。